欧盟放松数字监管?
主要立法包括《数字服务法》(DSA)、《数字市场法》(DMA)、《数据治理法》(DGA)、《数据法》(DA)和《人工智能法》。这是对数字法律秩序的全面改革,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基本权利、用户安全、市场公平和欧盟的技术主权。
然而,这一监管举措遭到了业界、部分成员国乃至欧洲机构越来越多的批评。他们指出,其结果是监管过度、法律复杂、行政负担加重,并最终导致欧洲数字企业竞争力下降。为此,提出了一项“综合性”放松管制倡议,旨在在下一个立法阶段简化、精简甚至取消部分数字监管义务。
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SME),也是斯洛文尼亚经济的支柱,报告称其面临“监管瘫痪”,无力满足繁琐的监管要求。在许多情况下,监管反而适得其反,因为企业宁愿退出某些业务,也不愿冒违规风险。欧洲模式正面临现实:美国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上构建数字竞争力,而中国则以监管集中化为基础。在此背景下,关键问题是欧盟能否在促进创新和增长的同时,遵循所有监管目标。斯洛文尼亚是一个监管能力有限的小国,是首批支持简化数字监管举措的国家之一。负责实施数字经济监管的国家主管部门长期以来一直警告称,存在人员短缺、法律碎片化以及中小企业合规问题。因此,积极参与制定“综合”方案的内容对斯洛文尼亚至关重要。
综合
在立法语境中,“综合性”一词通常指一种横向立法文书,通过一次法律行动修订多项现有法规,旨在统一、简化或精简法规。在欧盟数字放松管制的背景下,它是一项旨在消除数据安全法、直接媒体访问控制法、人工智能法、数据法等之间重叠要求、标准化定义、简化合规程序并减少成员国之间监管碎片化的举措。尽管欧盟委员会尚未提出正式提案,但通信网络、内容和技术总司 (DG CNECT) 和理事会秘书处内部已开始就 2026 年或 2027 年出台共同放松管制方案的可能性进行准备性讨论。有人提出,可以同时为多个监管机构创建一份“数字合规声明”作为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放松管制方案可以引入单一联系点、通用报告门户和集中注册系统。
应特别强调取消或简化对微型和小型企业的某些要求,例如免除基本权利影响评估、降低报告频率和自动化合规自我评估工具。
然而,也存在一些(合理的)担忧:民间社会组织和学术界的主要担忧之一是,放松管制可能会损害来之不易的数据保护标准、儿童网络安全以及数字服务用户的其他基本权利。同时,也存在个别欧盟成员国不同意放松管制的风险,因为一些国家已经采取了超出标准的做法。
《人工智能法》实施中的问题
欧盟于2024年春季正式通过的《人工智能法案》(AI Act),是全球首个规范人工智能(AI)的全面法律框架。该法案旨在确保人工智能的安全使用,尊重基本权利、民主和法治,同时促进欧盟的创新和技术发展。
该法案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根据人工智能系统对个人和社会的潜在影响对其进行分类。风险不可接受的系统被禁止,高风险系统受到严格监管,而风险有限或极低的系统则可自愿进行自我监管。
然而,《人工智能法案》的实施面临着诸多严峻挑战,涉及法律清晰度、技术可行性、机构能力以及包括斯洛文尼亚在内的成员国的准备程度。尽管获得了欧盟层面的政治支持,但仍存在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可能会影响实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人工智能法案》的核心问题之一是法律上的模糊性以及将人工智能系统划分为各个风险类别的复杂性。在实践中,人工智能应用何时构成“高风险”通常并不明确,尤其是在涉及多种功能组合的情况下。用户和开发者必须进行自我评估,这会带来沉重的监管负担,尤其对中小企业而言。在斯洛文尼亚,由于行业分散且缺乏中央监管机构,理解人工智能系统风险评估的要求已经变得困难重重。《人工智能法案》还设想引入所谓的“监管沙盒”——用于测试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的受控环境。斯洛文尼亚尚未建立监管沙盒,这阻碍了创新者参与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的进一步开发。同时,斯洛文尼亚尚未在2025年夏季之前任命主管机构,实际上,信息专员、数字化转型部、信息安全办公室等机构之间缺乏明确的划分。
结论
与强调软性自我监管的美国和实施严格管控的中国相比,欧盟走的是正式规范人工智能引入的全方位道路。美国采用自愿原则(例如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的《人工智能框架》),而中国则采用严格的预注册和安全评估。欧盟是唯一一个建立了非常复杂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框架的国家,这日益引发了人们对欧洲市场竞争力的质疑。《人工智能法案》无疑是人工智能法律监管的历史性一步。其成功取决于条款的技术可操作性、明确的机构职责划分、及时建立的支持机制以及对快速发展技术的适应性。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我们面临的风险是,欧洲的监管将阻碍创新,而不是促进创新。因此,欧盟放松对数字领域的监管并非呼吁废除法律秩序,而是为了实现更有效、更协调、更均衡的监管。 “综合性”放松管制举措是欧盟避免监管饱和的机会,而对于斯洛文尼亚作为积极成员来说,这也是为创建合理的欧洲数字框架做出贡献的机会。